高蓬洲
“此致敬禮”,似乎人人會用,然而未必人人會解。《語文報》
說“此”是代詞,不錯。然而所代并非信的內容,而是“這裡”,亦即“于此”或“在此”。布告、通告結尾處的“此布”“此告”之“此”也是這樣。“致”有“盡”“與”等義,而在此只能當“與”即“給與”講,意思是“表示”或“向你表示”。這和《屈原列傳》中“一篇之中三致志焉”、《石壕吏》中“聽婦前致詞”以及如今的“致開幕詞”的“致”一樣,那麼“此致敬禮”就是“于此向您敬禮”。《釋疑》說“‘此致’連用意思是‘前面的話說完了’”,其實,寫信不同于發言。在某種場合發言,一時停住,聽眾不知是否還講,所以來一句“我的話完了”有其必要;而寫信,不再寫下去就是結束了,一看便知,何必再說“我的話完了”!可見“此致”之“此”不是指以上所寫內容,“致”也非“盡”或“結束”之意。“此致敬禮”與上文的關係并不密切,因而也就不能當作兩句而于“此致”之後點斷,更不能用句號。常人書信、名人書信,莫不如此。也有將“敬禮”另起一行者,乃為表示更加尊重,而非分作兩句。可見“此致敬禮”只能是動賓關係。
(選自《語文學習》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