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釋“此致敬禮”

 高蓬洲

“此致敬禮”,似乎人人會用,然而未必人人會解。《語文報》 2003318 所載《“此致敬禮”釋疑》(以下簡稱《釋疑》)的理解就欠妥:一、認為“‘此’為代詞,代替的是信中前面的內容,如布告結尾處的‘此布’,通告結尾處的‘此告’”。二、認為“‘致’者盡也,與也,即毫無保留地呈獻之意。……‘此致’連用,意思是‘前面的話說完了’,類似講演最後要說‘我的講演完了’。……因此從格式上說……它和上文的關係較密切,需緊承上文,并用句號斷開,……不可連成一句,更不是動賓關係”。如此解釋令人感到別扭而囉唆。

說“此”是代詞,不錯。然而所代并非信的內容,而是“這裡”,亦即“于此”或“在此”。布告、通告結尾處的“此布”“此告”之“此”也是這樣。“致”有“盡”“與”等義,而在此只能當“與”即“給與”講,意思是“表示”或“向你表示”。這和《屈原列傳》中“一篇之中三致志焉”、《石壕吏》中“聽婦前致詞”以及如今的“致開幕詞”的“致”一樣,那麼“此致敬禮”就是“于此向您敬禮”。《釋疑》說“‘此致’連用意思是‘前面的話說完了’”,其實,寫信不同于發言。在某種場合發言,一時停住,聽眾不知是否還講,所以來一句“我的話完了”有其必要;而寫信,不再寫下去就是結束了,一看便知,何必再說“我的話完了”!可見“此致”之“此”不是指以上所寫內容,“致”也非“盡”或“結束”之意。“此致敬禮”與上文的關係并不密切,因而也就不能當作兩句而于“此致”之後點斷,更不能用句號。常人書信、名人書信,莫不如此。也有將“敬禮”另起一行者,乃為表示更加尊重,而非分作兩句。可見“此致敬禮”只能是動賓關係。

 

(選自《語文學習》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