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致”和“以至”

 

唐惠芬、張志達

 

“以致”和“以至”是兩個常見的連詞。因為它們讀音相同,用法相似,多出現在後面分句的句首,所以極易混淆而用錯。

其實,這兩個詞的差別還是比較明顯。“致”有導致、致使、招惹的意思,所以“以致”前面的分句往往敍述有關的情況或原因,而用“以致”作為承接語的後一分句則是敍述由于前面的情況或原因而導致的結果,前後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如2005年1月27日《今晚報》:“歷時兩年的創作過程太坎坷了,以致讓陳寶國、焦晃痛苦到都產生‘不想再演皇帝’的共鳴。”2004年12月1日的《中華讀書報》:“莫非沈鵬年果真散佈了什麼‘文壇謠言’,以致遭此撻伐?!”而“至”有直到、甚至的意思,表示程度很深、範圍或數量的遞變等,所以“以至”後的部分總是比前面更進一層,而且往往有多項。如2004年12月7日《新聞晚報》:“由于中考、高考的導向,在實際操作中,知識越來越瑣碎,分析越來越繁複、機械,學生越做越懷疑自己的語文能力,以至做完題目後,學生根本不知道答案正確與否。”并列的兩個後果,後者比前者更嚴重。顧頡剛《漢代學術史略》:“五行之說,以木、火、土、金、水五種物質與其作用統轄時令、方向、神靈、音律、服色、食物、臭味、道德等等,以至于帝王的系統和國家的制度。”

區別的方法主要有下面幾種:一是“以致”的結果一般是消極的,而“以至”則不是;二是“以致”可以用“而導致”或“致使”來替換,“以至”則可以代之以“甚至”或“乃至”之類;三是“以至”後可以帶介詞“于”,“以致”則不能。

 

(選自《語文月刊》2005年第6期)